2011年1月21日 星期五

人肉搜索或犯私隱 公民監督恐被削弱有待觀察 (21/01/2011)


【本報訊】市民在公眾場合拍得他人的肖像,未獲當事人同意而在網絡發布,或者見到不公義或涉嫌犯罪的事情,將當時人的樣貌或資料在網上發放,甚有可能觸犯私隱條例,一旦罪成可能被判罰款,甚至監禁。民間記者會否因而在本澳絕跡?公民的監督會否被削弱?言論自由會否受到侵害?這一切有待市民進一步觀察和討論。

陳海帆忠告謹慎發布個人資料

前日,政府公布的「在互聯網上發布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長達十八頁,當中有甚麼重點呢?政府發言人辦公室昨午舉行新聞發布會,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市民要謹慎發布個人資料,在網上轉載他人發布的資料亦要謹慎:「不要認為那些資料是公開取得,或在網上取得,就可以任意轉載。最嚴重的話,若那些資料是構成犯罪或誹謗等,他 (轉載者) 自己亦可能要承擔相關責任。」她又提醒,機構在網上發布個人資料時,要將公布的內容縮至最小。

「公民記者」前景不樂觀

近年,很多市民在公眾場合遇到突發事件時,往往拍下實況,並把相片、短片上載互聯網,甚至加以文字描述,當中常常涉及事件的主角。另外,全球各地不斷湧現民間記者 (公民記者),他們不滿主流媒體被官商干預,導致報道質素低落,因此,這群民間記者親自採訪不公義 (甚至涉嫌違法) 的事件,並在網上圖文報道,期望引起公眾的關注,發揮監督社會的功能。

民間記者的行為會否觸犯「在互聯網上發布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和《個人資料保護法》?昨午,有記者多次追問相關問題,並以上月青洲坊強拆中出現衝突事件為例,若市民把強拆人員的樣貌發布到互聯網,會否觸犯私隱法例?陳海帆稱:「如果遇到犯罪,應該將取得的資料交給警方處理,這是最適當的。」她又指出,若收到當時人 (如:強拆人員) 的投訴,私隱辦公室會跟進處理。

是否不鼓勵市民把見到的事件在網上報道出來呢?陳海帆稱:「從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角度,他 (上載者) 必須確保他有合法性和正當性。其實,很多權利和自由,都有一個平衡點。你有你的自由,但是,另一個人都有私隱權和其他權利,特別有一些涉及到個人的名譽……,我們相信在現今情況下,做這些行為時,他都要很小心,因為,只要在網站和互聯網公布了,他就有可能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以及可能觸犯法律。」

不鼓勵「人肉搜索」

近年,尤其是內地的網絡時常出現「人肉搜索」,這行為雖然受到很多批評,但也有學術分析認為,「人肉搜索」畢竟是公民自由表達與監督權的一種體現。前日,由私穩辦發出的「在互聯網上發布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中也提及「人肉搜索」,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副主任楊崇蔚稱:「人肉搜索現象是我們不鼓勵的,如果進行相關行為的人就要自己留意,有可能違反澳門的保人資料保護法」。

楊崇蔚解釋,「人肉搜索」可能極大侵害「被搜者」的權利,搜得的資料也有可能被非法利用,「搜索者」也可能違反不同的法律。他又指出,當有人發表一些意見,反對者若用網絡暴力──人肉搜索──侵犯發表意見者,這暴力行為亦是對言論自由的侵犯。

在「在互聯網上發布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的「處罰」一項列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章規定了對個人資料的行政和司法保護。不少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行為,可以構成行政違法和犯罪……」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單張指出,如構成行政違法,最高可處罰款澳門幣二十萬元,如構成犯罪,最高可處四年徒刑或四百八十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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