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6日 星期日

張錦超﹕真理在手 獲終院判可回政府總部附近請願 (15/01/2011)

【本報訊】早前,兩名兒子被綁架後人間蒸發,父親為此十七次向政府請願,由於堅持在政府總部大樓對面的行人道靜坐,拒絕前往警方指定的示威區,結果被眾多警員強行抬走。終審法院日前作出判決,批准兩名父親重回被帶走的地點集會。其中一位父親張錦超(見圖)認同法院的判決,立法議員區錦新估計,在終院作出判決後,警方應不會在沒有法理依據下,濫權換改集會地點及強行中斷集會。

九八、九九年,兩名分別十一及十二歲的青少年被綁架後人間蒸發,他們的父親在一月三日早上在政府總部對面較寬闊的行人道靜坐時,由於拒絕前往警方指定的示威區,結果被多名警員強行抬走。兩名父親認為,當日的請願是守法、依法、合法進行的,對於被帶走感到冤枉,所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在一月十二日晚上作出判決後,其中一位上訴的父親張錦超昨日首次接受傳媒訪問,他覺得終審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我認為法院是公正的,這一點是肯定的」。

法院裁定上訴部份勝訴,批准上訴人在政府總部大樓附近 (即兩名家長在一月三日被強行帶走的地點) 舉行集會。不過,張錦超認同,警方若有清晰的理由,可對示威請願作出指令:「譬如五一、國慶大節日,遊行隊伍多,他們 (警方) 指定是對的,因為不想出現混亂,這是對的。」

既然已得終審法院的批准,為何他們過去數天沒有重回原處請願呢?張錦超稱:「我是正義一方。我不是反政府,我不是要拆他的台,我們始終本著一個原則,維護他的威信。按正常的理解,法院有判決後,便立即返回那裡吵鬧,很多人會這樣想。我不會。你 (當局) 知錯不知錯,你自己想。」

兩名父親已十七次向行政長官請願,警方在一月三日首次把他們抬走,張錦超形容那是「最嚴重的」,並直指警方濫權。記者問他有否覺得警方不斷收窄他們表達訴求的空間,張稱:「不覺得。警方都是人,警員給我的感覺是始終有同情心的,我們也沒有為難警方。」

慘案改變了生活態度

「真理在我手,勝利永遠屬於我。」這是張錦超設於手機的警句,他每天啟動手機時,都見到這段說話。在兒子被綁架前,曾開辦工廠和擁有名車的張錦超,根本想不到自己有上街請願的一天,慘案也改變了他的生活態度,令他與弱勢人士站在一起。提及與他一起請願、失去兒子的吳先生時,張說:「他較我更辛苦」。

張錦超重申,若能透過法律程序處理兒子的問題,也不會上街,他也慨嘆本澳沒有律師願為市民向政府提出訴訟:「我們已無路可行,這條 (請願的) 路,我們要行到底。」他曾當面特首崔世安表示:「你們口口聲聲說和諧社會,特首,和諧社會是如何出現的?是建基於法治之上的,沒有法治是沒有和諧的。」

區錦新指終院判決清晰了規定

跟進事件的直選立法議員區錦新認為,今次終院判決的關鍵,在於清晰了第 二/九三/M 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八條之規定,指出條文「根據具適當解釋之公共安全理由,要求集會或示威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會及其直接運作所在的建築物…… 保持所訂定之最短距離」、「所指之距離不得超過三十公尺」中,三十公尺是最大限度,且要有公共理由才能行使。

終審法院的判詞指出,「治安當局對不允許在距離某些地方不到三十米的地方舉行集會具有自由裁量權,理由就是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而不是任何其他理由。而且對相關不允許必須作出適當解釋,而不能僅限於空泛地引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表述。」就兩位父親被帶走的個案,終院認為警方的「不允許」「除了沒有用事實說明行使 (集會) 權利將影響公共秩序外,在提及對政府總部的日常運作帶來影響時也很含糊不清。」

區錦新指出,現在判決出爐,明確了警方如此使用酌情權是無法理依據的,保障居民集會示威的公民權利。過往警方不管有否理由都一律要求保持三十公尺距離,這次事件更要求請願人士離開風順堂街到南灣湖邊去,就是濫用酌情權,即是濫權。然而,現時的行政框架內,不論是保安部隊內還是外的監督機制,如警監會和廉政公署,都沒去處理相關問題。

警濫權應被刑事追究

他表示,今次事件警方除濫權去替換集會地點外,更無法理依據下強行中斷當事人的集會,按第二/九三/M 號法律,這已犯法,屬刑事法律責任:「如果作為法治社會,治安警察局或局長執行了這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應被刑事追究!」他相信,此後警方在就會不再有關行為,一如去年民政總署限制集會場地被上訴得直後,便放軟手腳,「就會縮手、就不夠膽這樣濫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