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9日 星期三

兩苦命家長求起訴警方濫權 (18/01/2011)

【本報訊】兩名分別十一及十二歲的青少年在回歸前被綁架後人間蒸發,他們的父親本月初第十七次向行政長官請願靜坐,竟被警員強行抬走。終審法院早前批准他們返回被帶走的地點集會後,兩人昨日公開要求檢察院依法對治安警察局及局長提起檢控,以維護居民行使公民權利,追究治安警察局及其局長的濫權行為。

終審法院上週三判定勝訴後,兩名父親(張錦超、吳柏平)昨早前往檢察院遞信給檢察長何超明,其間,同樣被多名便衣警員監視,並且全程錄影,甚至在接受訪問期間,也沒有停止拍攝。兩名父親在信函內引用終審法院的判詞,並強調他們所舉行的和平集會活動是合法的,沒有對「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任何影響。當日,被強行帶返警署長達三小時期間,警員也表示兩人沒有犯法。

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十四條(其他處罰)第二款之規定,「當局在法定條件以外,阻止或企圖阻止自由行使集會權或示威權者,處《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之刑罰,並提起紀律程序。」兩名家長認為,警方當天強行中斷集會活動,並非根據法律(第2/93/M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條件進行,是濫用酌情權,也非法律所容許,理應依法追究。兩名父親請求檢察院以刑事違法追究治安警察局及局長李小平的法律責任,藉以確保《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2/93/M號法律所保障的居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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