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新澳門學社三名立法議員吳國昌、區錦新及陳偉智要求立法會就青洲坊清遷召開聽證動議。三名議員認為,房屋局在青洲坊清遷過程中縱容發展商暴力拆屋,居民的財物沒有依法獲得保護,房屋局應對這些暴力事件負責。三名議員稱,若舊區重整日後同樣由發展商負責清遷,暴力清拆可能重現。另外,政府容許長期閒置土地置換,將變相不斷增加地債,他們要求政府交代換地理據。 三名議員希望通過提出聽證動議向政府施加政治壓力,即使聽證動議被否決,亦希望運輸工務司司長回應青洲坊清遷問題。
聽證動議
青洲坊的暴力清拆,在房屋局和治安警察局的縱容下,發展商在沒有向居民出示法院發出清拆令之下從最初偷偷摸摸發展到肆無忌憚地動用暴力來拆毀木屋,嚴重破壞澳門原有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
更可怕的是,面對發展商暴力拆屋、刑事毀壞私人財物,戶主前往治安警察局報案,警方竟表示不會介入,叫報案者自行聘請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及後,其 他個案陸續發生,警方在壓力下才接受報案,但僅是接受報案,卻沒有任何有力的行動對違法行為進行阻止。
房屋局對發展商的非法拆屋雖說是多次重申不容許,卻無任何實質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實質上是在鼓勵發展商繼續以此手段來處理問題。直至僅餘幾間木屋未拆及 在血案發生後,房屋局才終於要求發展商在拆屋時必須有房屋局人員在場監察。可見,房屋局不是沒有辦法阻止,只是故意縱容,以方便其非法拆屋。
澳葡政府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免公開競投方式批出面積二萬二千七百多平方米青洲坊地段予發展商開展本澳歷史上首個舊區重建計劃(批地合約經一九九五年修訂,將面積減少至一萬六千四百多平方米)。合約規定由發展商給予居民拆遷補償。只是該發展商自一九八九年簽約後直至去年一直任由土地閑置。一幅土地閑置二十年,任何正常的政府都應當無條件收回土地。只是教人詫異的是,在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房屋局長答覆區錦新議員質詢透露:「行政當局與發展商達成共識,將青洲地段一至三段交回政府用以興建公屋並重新規劃, 政 府將批給另一幅土地予該發展商,將來批給的土地可建築容量等值於原批地的建築面積。」原來政府竟瞞着全澳市民偷偷地與發展商達成換地協議,承諾給予其另一 幅土地。這算是甚麼陽光政府?這是典型的官商勾結,掠走澳門人的共同財富,令中央送給澳門人的大禮──批准填海取地,亦將變成私人財富。
本澳舊區重建已討論多時,按計劃在今年會正式進入立法程序,標誌着舊區重建將正式啟動。而在此時刻,青洲坊木屋的暴力清拆,有可能是未來舊區重建的一場 演練。青洲坊清遷和興建公屋,本來應由政府直接處理,但政府卻將清拆計劃交給以營利為目的私人發展商來執行,讓私人發展商與居民直接衝突,結果發展為縱容 暴力非法拆屋。未來本澳其他區域的舊區重建,以目前的方向,政府亦將會置身事外,有關工作同樣由發展商負責。可以想像,屆時舊區居民所面對的又是以營利為 第一目的的私人發展商,青洲坊的非法拆屋和暴力衝突,將可能延伸到任何一個舊區重建的區域。
為此,我們就下列問題提起聽證動議:
一、自從澳葡政府在一九八九年 底以免公開競投方式批出青洲坊地段予發展商,直至去年一直任由土地閑置。政府一方面大張旗鼓說甚麼收回不合理的閑置土地,但與此同時卻又對一幅已閑置超過 二十年的土地不獨不收回,反而與發展商黑箱作業另行協議。到底,在政府開展審查閑置土地的名單上,青洲坊地段是否列入於內?究竟為什麼不收回已閑置超過二 十年的青洲坊土地?
二、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房屋局長答覆議員質詢透露:「行政當局與發展商達成共識,將青洲地段一至三段交回政府用以興建公屋並重新規劃, 政 府將批給另一幅土地予該發展商,將來批給的土地可建築容量等值於原批地的建築面積。」特區政府雖標榜陽光政府,但竟瞞着全澳市民偷偷地與發展商達成換地協 議,承諾給予其另一幅土地。政府何以不收回土地,反而在黑箱作業之下與發展商達成換地協議?發展商將得到一幅怎樣的土地?價值多少?
三、從法律角度來看,即使居於木屋內的家庭的安置資格存在爭議,但其屋內之財物家具也是屬於私人財產。按照基本法第三十一條「澳門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 犯。」及根據基本法第六條,澳門居民的私有財產也應依法受到保護。但當居民木屋被強拆且涉及刑事損毀屋內之私人財物而往治安警察局報案時,警方竟以民事糾 紛為解釋。到底這種刑事毀壞是否可視為民事糾紛?發展商在不具備法院清拆令或最少不出示清拆令之下強行以暴力拆屋,到底是否須負上刑事責任?政府會否予以 追究?
四、警 方雖接受了另一些同類案件報案,卻並沒有任何有力的行動對違法行為進行阻止,部份更參與騙走木屋居民和選擇性執法(選擇對護屋者作檢控,而對暴力拆屋者之 暴力及非法行徑卻視若無睹)。在場執法人員面對執行拆屋的人士在警員面前公然呼喊「今天就要你死在這裏!」的刑事恐嚇視若無睹,終導致拆屋執行者有組織地 圍毆護屋者,引發血案。警方是否需要負上失職或縱容行兇的相關責任?房屋局對發展商的非法拆屋只多次口頭重申不容許,但不採取實質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客觀 上是等同鼓勵和縱容發展商繼續以此非法手段來處理問題,房屋局對此是否須負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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