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墓穴門」文件丟失 民署應向公眾交代 (27/09/2010)

【本報訊】就「墓穴門」事件,立法議員區錦新質疑民署何以在關鍵時刻失去一些原始文件,當檢察院要求索取有關文件進行調查時而未能提供,令有關墓地事件是否有人以權謀私而無法追查?他質詢是否有人刻意收藏文件?對於保管原始文件不力,導致真相遭掩蓋,民署領導官員是否須承擔責任?

質詢內容如下:

就「墓穴門」事件,今年五月二十四日,檢察院向民署發出一份標註為「機密」的信件,其標誌主題是「要求(民署)提供部份墓地個案的補充資料」。該函稱,「經初步核實文件,由前臨時市政局執委會主席於二OO一年十二月廿一日批准的十個永久墓地個案,所提交的資料既欠缺有關人士的原始申請文件,與該十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等只有複印本,且部分文件缺乏有關人士簽署。由於這些文件不完整,規範性及準確性不足,故現特函請主席  閣下著令下屬職員搜尋該十宗個案的原始文件,並盡快向本院補交。」

此函顯示民署在今年四月二十三日應檢察院要求向檢察院提交資料時並未就永久墓地案向檢察院提供完整的資料文件,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原始資料。向檢察機關提供原始資料以協助調查,這是基本要求,民署竟犯此低級錯誤,實在令人驚異。

更令人詫異的是,由於上述檢察院函件中最後一段要求,「倘若無法尋獲相關文件正本或發現檔案文件不全,可要求當日參與該十宗個案程序的民署職員作成報告(說明在臨時澳門市政局運作最後一天批出十宗永久墓地個案的程序),並將該報告寄回本院。」而民署官員在五月廿四日收到該函後,於五月卅一日就作出批示:「交蕭衛山工程師就信函最後一段所述之報告,請於二O一O年六月二日或以前製作報告交本人」。根據此一批示,很明顯,民署已「無法尋獲相關文件正本或發現檔案文件不全」才下令製作報告。問題是,民署有責任保管好的原始文件到那裏去了?為甚麼關鍵時刻這些資料會全部丟失。

為此,區錦新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根據檢察院之函件所述,民署在今年四月份應檢察院要求向檢察院提交資料時並未就永久墓地案向檢察院提供完整的資料文件,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原始資料。到底當時為甚麼不提交?是刻意收藏還是當時已發現失去而以覆印本蒙混過關?

二.從民署官員在檢察院函件上所作之批示,說明民署已「無法尋獲相關文件正本或發現檔案文件不全」。原始文件是非常重要的,覆印本可以在掩蓋許多在原始文件上呈現的訊息後製作(如附件二就是可以在附件一的基礎上掩蓋了相關批示覆印出來的,可以毫無痕跡,因而失去原始文件確可令調查工作難於進行)作為官方機構嚴格保管這些原始文件是一個重要的職責,到底為何失去?是何時發現失去的?

三.對保管原始文件不力,導致真相遭掩蓋,民署領導官員是否須承擔責任?行政當局會否就此嚴重失職事件開展內部調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