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3日 星期一

司長辦有否捷足先登取閱文件? (13/09/2010)

新屆政府伊始,公職法援法案、永久租賃墓地事件,號角報事件,接二連三地發生,一定程度上都在衝擊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而這幾宗事件都不約而同與現任行政法務司司長掛上了鉤。對陳司長來說算是十年當官(主要官員)首次面對的考驗。日前,陳麗敏司長就「公墓門」事件作高調反擊,聲稱在永久租賃墓地中沒參與也沒得益,也強調無侵犯新聞自由,並更稱就高天賜議員涉嫌洩露民署文件已報司警追究。如此聲色俱厲,不知能否嚇窒高天賜,挽回劣勢。

只是,有一個關鍵問題是陳司長所刻意迴避的。

陳司長出席一個關於熊貓命名的記者會,記者朋友們當然機不可失地追問「公墓門」事件的問題。其中有一個問題是非常重要的,就是有關民署原始文件的去向。

民署保管的原始文件為何不交檢察院?

事緣在今年五月份,「公墓門」尚未為人所知。而檢察院在三月份接獲舉報之後向民署索取關於永久墓地的資料。但民署所交付之資料卻竟然缺乏部份原始資料。因此,檢察院向民署發出「要求提供部分墓地個案的補充資料」函件。函中指出,民署在向檢察院提供的墓地批給文件中並不完整的情況。檢察院公函稱:「經初步檢查文件,由前臨時市政局執委會主席於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批准的十個永久墓地個案,所提交的資料既欠缺有關人士的原始申請文件,與該十宗個案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批准批示,以及會議錄、內部規章等只有複印本」,且部分文件缺乏有關人士簽署。由於這些文件不完整,規範性水準確實不足,「故現特函請主席  閣下著令下屬職員搜集該十宗個案的原始文件,並盡快向本院補交。」此函顯示民署並未向檢察院提供完整的資料文件,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原始資料。向檢察機關提供原始資料以協助調查,這是理所當然的,何以民署竟犯此低級錯誤?

議員手持之影印文件與檢察院要取得之原始資料不容混淆

作為民署監督實體的陳司長遭記者追問此問題時,陳司長東拉西扯指高天賜議員曾展示內部文件,暗示失去文件是被議員拿走了,並聲勢洶洶稱已交司警追究。此中誰是誰非,我們不能草草作出判斷。但以高天賜議員在公共部門中的人脈,要了解更多部門內的資料,確實比其他人優勝得多。但高議員不是傻人,協助他取得文件的更不是傻人,拿得的文件一定只會是影印本,而不可能是原始文件。而檢察院追民署提供的是原始文件,兩者根本不是同一件事。而陳司長為迴避問題卻刻意將兩者混淆,這是陳司長擔任司長超過十年時間以來,首次顯現其也具有相當的「政治智慧」。只是,檢察院向民署索取文件是在今年四月份或以前的事,當時墓穴門尚未曝光,說高議員竟有先見之明去拿走了文件,阻止司法機關調查陳司長,實在找不到任何令人足以相信的理由。

文件誰拿走重要,但司長辦有否在檢院調查前取閱文件更重要

文件誰那走,我們在這裏怎樣說都只是靠估。但據本人從民署內部所獲得的訊息,在檢察院向民署索取相關文件之前,作為民署監督實體的行政法務司長的辦公室先從民署拿取了相關文件。及後雖送還文件,但當這批文件再送到檢察院時,卻有部份原始資料不翼而飛。在這個過程中,到底發生了甚麼事,是有人監守自盜,還是有人為護主而把文件收起來,又或者是相關議員派出「隱者」在此過程中拿走了文件好幫陳司長一把,我們都無從估計。只是,若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確實有在檢察院索取文件前捷足先登取閱文件的行為,那無論文件是否她拿走,這種毫不避嫌而憑上司的權力取閱與本身有關的文件的行為,就該受到譴責。若在取閱過程中竟刻意拿走原始文件或資料者,則更是妨礙司法公正的嚴重行為,須負刑事責任。

特區政府有責任徹查並交代

所以,在被問及民署沒向檢察院提交文件時,陳司長沒有交代其司長辦公室有沒有取走或取閱原始文件的問題,反而將問題焦點移到高議員展示的影印文件之上,這是對問題的迴避。站在陳司長的角度,這樣迴避問題可以理解,但站在特區政府的角度,這個問題卻不能不徹查,不能不向公眾交代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到底有沒有在此關鍵時刻捷足先登取閱文件的問題。其中到底只是違反了公職人員的迴避制度和公正性原則,還是兼有妨礙司法公正之行為?      

立法議員 區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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