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政府設立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 (29/03/2011)

【特訊】特區公報昨日刊登第5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隸屬於行政長官的「公職司法援助委員會」。批示於公佈翌日生效。

根據批示內容,委員會負責分析給予第13/2010號法律《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中第二條第一款(二)項所指的,支付在法院的代理費用形式的司法援助的申請,並發表意見。

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在公認具公民品德的人士中選任,並指定一名主席。而該名主席可邀請其認為對工作有利的其他人士出席會議,但無表決權。

批示又指,委員會為執行《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而有需要時及在主席召集時舉行會議。當中,委員會成員及上述所指的獲邀人士出席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此外,行政暨公職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且承擔委員會的運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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