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你不可取走報攤收費報紙不付錢 (11/07/2013)

數十年來,十多間「公共天線公司」向各家各戶傳送開放的電視頻道,但是,約六十天後,將由一間公司──「有線電視公司」提供電視信號源。法務局局長張永春表示,由於,政府具有監管職權,相關公司不可隨意決定接收、傳送多少個電視頻道,所以,不存在壟斷頻道的問題。另外,法院也說明,不可以資訊自由為理由,在違反專營合同和法律的情況下經營。

現時,有十多間「公共天線公司」接收開放的電視頻道 (如:香港的無綫電視翡翠台等) 後,再轉傳給客戶。但是,約六十天後,除非市民自行在居住的樓宇接收電視訊號,否則,一向在家中觀看的開放的電視頻道,將全部由一間公司──「有線電視公司」提供給「公共天線公司」,再轉傳給用戶。

法務局局長張永春表示,按照中級法院的裁決,惟有獲批「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的「有線電視公司」,才可合法地把開放的電視頻道提供給各家各戶。記者問:法院引用了甚麼 (法律) 作出裁決?張永春稱:「法院不需引用甚麼,就是引用專營合同的專營概念,所謂專營,就是有特許權才可以做,而其他人未有特許權,是不准做。在澳門,大家最熟識的,就是博彩。」

基於澳門的環境,絕大多數市民無法在居住的樓宇,自行接收電視訊號,故此,近乎依賴「公共天線公司」提供的低廉服務。然而,「有線電視公司」持著「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變相壟斷所有開放的電視頻道。那份合約會否抵觸資訊自由流通的價值,甚至《基本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利?

張永春表示,按照「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政府身為判給人,具有監管的權限,「有線電視公司」不可隨意決定接收、傳送多少個電視頻道。所以,不牽涉由一間公司壟斷頻道的問題。他也憶述,法院判詞表示,不可以資訊自由為理由,在違反專營合同和法律的情況下經營,例如:不能以資訊自由為理由,取走報攤的收費報紙,而不付款。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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