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習近平上任後,外界普遍期望中國政治會向更開明的方向發展。澳門被稱為法治之區,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社會穩定,被視為理想的一國兩制示範單位,對吸引台灣人民支持祖國統一起正面作用。但是,最近澳門警方在主教山封山事件中的連串表現,卻與上述期望背道而馳之嫌。
澳門警方到現時為止,還未能提出法律依據,解釋禁止市民在6月30日進入主教山的理由。當晚,本人被警方拘捕時,曾詢問警方我所犯何法,警方不能作答。便衣警員沒有依據警方內部規定,在向市民下達命令時佩帶警員證,讓市民識別身份,依法施政淪為空談。
所謂法治,除了依法施政,還包括對公權力作出適當的制衡,以防公民權受到侵害。然而,當晚我在通過警方人鏈斷開後所留下的缺口時,警方沒有給予口頭制止,就把我推倒在地上,把我的頭壓往地面壓,令我手部受傷,眼鏡損毀,長褲穿破,反應顯然過激。我被捕帶到警車後,有警員不准我使用手提電話聯絡家人及朋友,我問這項禁制有何法律依據,他答不上嘴,只說當我成為疑犯後,就有權與律師聯絡。但是,我指我當時既不是疑犯,警方又說不出我所犯何罪,為何我的權利比疑犯還要少?該警員又答不上嘴,反而向我發出所謂的 “合法命令”,禁止我和他爭辯及使用手提電話。後來,我的朋友向警方查詢我被扣押在哪一間警署,也得不到正面回答。
如果警方擔心被捕人士騷擾證人、破壞證據,禁止被捕人士與外界聯絡完全可以理解。但是,當時的主要證人是多名警務人員,我無可能透過電話騷擾證人。同時,在場證據亦隨著警方及市民散去而不存在,我亦不能破壞證據,警方依然禁止我與外界作最基本的聯絡,尋找法律及其他援助,明顯是沒有對公權力作出適當的制衡,令公民權受損。
另外,警方的行動有違法之嫌: 基本法第28條規定,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監禁。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禁止公職人員利用警力防止法律的執行。在整件事件中,警方高層利用警力,防止基本法第28條的執行,有可能違反刑法典相關法例。
澳門作為一國兩制的示範單位,至少要確保人權法治得到保障,依法行政得到落實,才能令外界相信,回歸祖國利大於弊。警方當日的安排,正正倒行逆施。
仇國平
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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