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短期合作方案中,「公共天線公司」為何由非法變成合法提供服務等法理依據問題,不斷被記者追問。法務局局長張永春表示,相關方案不是分專營,而「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也要求「澳門有線電視」提供免費頻道。
在昨午的「就中級法院裁判中關於公天問題的處理」新聞發布會中,記者們多次提問:短期合作方案的法理依據何在?其中一個問題:「澳門有線電視」向「公共天線公司」提供電視信號,並且收取費用,那是不是「澳門有線電視」的第二個業務?
法務局局長張永春強調,政府提出的短期合作方案不是分專營,不是一間公司再判給其他多間公司營運。而是透過雙方合作,「公共天線公司」以「澳門有線電視」的名義,在專營合同的規範下營運。他指出,「澳門有線電視」不會因為合作方案,向「公共天線公司」收取費用。
「澳門有線電視」可以轉播開放的電視頻道的依據何在?張永春表示,「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有條款規定,要求「澳門有線電視」除了提供收費的頻道外,也要提供至少數額的免費頻道,「這方面,在專營合同是完全可以的,是沒有限制的」,但是,也要確定那些頻道在版權上沒有問題。
合作方案係傳送電視信號
「公共天線公司」原是沒有營業牌照,為何短期合作方案變相令這些公司可以合法轉播?張永春指出,法院明確裁定,「公共天線公司」接收、轉播是不合法的行為。但是,在短期合作方案中,「公共天線公司」不是接收和轉播,而是「澳門有線電視」透過「公共天線公司」網絡傳送電視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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