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日 星期六

示威權豈會濫用? (03/08/2013)

基本法推廣協會副理事長陳錦鳴日前表示,憂慮有市民誤解基本法而濫用示威權,影響社會穩定和諧,建議基本法列入學校的強制課程,培養學生對基本法的正確認識。

何謂濫用示威權,是很值得商榷。有感於政府權力過大侵犯人權,西方以至中國法制過去的發展,是透過法律、憲法、以及國際條約約束政府公權力的運用,並明文規定居民的公民權利的內容,以司法及政治方式確保公民權利不受侵犯。換言之,法制的發展方向,是防止濫用公權力,而非包括示威權的公民權。就以澳門為例,基本法27條保障澳門居民有集會、遊行、示威等表達自由,並無有關「濫用示威權」 的定義及應對方法。至於適用於澳門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除了保障和平集會的權利外,還規定此項權利不得限制。

另一方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亦規定,倘若行使示威權,會影響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示威權就有需要限制。要留意的是,公約是用上「限制」二字而非「禁止」。在澳門的法律下,示威權亦受法律限制,例如,遊行集會的路線及地點需要民政總署及警方批准; 為防止影響政府正常運作,某些地點按法律規定不容集會遊行。只要是合乎法律規定,根本就沒有「濫用示威權」的可能。若現時有人在組織或參與示威違反法律,例如傷害他人、破壞公物,警方大可將之拘捕,並交由檢察院及法院處理,無需基本法推廣協會操心,更無需將基本法列為學校必修科。

市民參加示威集會,往往是由於政治制度未能吸納他們的建議、或未能將他們的建議付諸實行,唯有走上街頭,將建議向公眾及媒體表達,透過媒體的報導爭取更多市民支持,並向政府施加壓力,務求政府接納自己的建議。回歸不久,澳門政府把兩個有民選成份的市政會取消,減少公眾向政府表達建議的途徑。雖然近來政府增加不少諮詢委員會,但委員會委員只是重要社團的領導而非民意代表,並不能代表市民向政府表達建議。再者,或因政府的保密制,或因委員自身的問題,委員甚少向公眾就政府政策收集建議。再者,委員會在影響政府政策的效能,甚至連委員本身亦覺不滿。以去年巴士服務費加價為例,有交通諮議委員會委員在電視時事節目中坦言,他們都是被知會巴士服務費即將加價,從沒參加過應否加價的討論。既然現有制度缺失如此,市民以集會示威表達不滿正常不過。

再者,示威集會往往對社會民生發展有正面幫助: 日前廣東省江門市有數千人上街,抗議核原料處理廠的興建,結果市政府將建廠計劃擱置,解除廣大包括澳門居民面對的核威脅。去年反巴士增加服務費遊行及街頭簽名主辦人士,除要求政府擱置巴士服務費加價外,還建議加價必需與巴士服務掛勾,最後政府採納建議,並於今年引入巴士服務評鑑。本年6月30日「倒陳」遊行後,警方封鎖主教山阻止市民散步前往陳麗敏官邸方向,並拘捕其中六名市民事件,突顯警方法治觀念薄弱,在無法律授權下封山,侵犯市民行動自由,並且未能按照法律,向被捕人士講出所犯何罪。如果特區政府領導對警權濫用事件足夠重視,封山事件正正是改革警隊的契機。

日前教宗訪問巴西,被問及對巴西青年早前參加大規模示威的看法時,教宗給予充分肯定,認為有助推動社會進步。示威集會本是政府了解民情、市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紐帶,政府及社會領袖應予鼓勵。限制示威令下情不能上達,只會積壓民憤,為更大規模更大破壞性的反政府行動埋下伏筆。
     
仇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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