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6日 星期二
網絡力量 補充社會真相 (16/08/2011)
近日,一張接一張警民合力推「拋錨」巴士的相片上載到互聯網,相關公司和政府的管理人員或會覺得很「頭痕」。所謂「有圖有真相」,若非市民善用數碼器材,把不同時間、不同街道的壞車情況拍攝及上載,相關消息只能靠口述或文字來傳播,難免令人質疑其真實性及嚴重程度。現在,證據確鑿,相關人士就不能「不認帳」了。
把「衰人、衰事、衰物」上載到互聯網,在內地和香港盛行以久,效果是迫令相關人等不能繼續肆無忌憚,不得不正面回應。在這方面,澳門的起步相對較遲,過去兩週的「網絡行動」,可形容是市民「初試啼聲」。若要社會有進步,變得和平又公義,市民仍需努力,繼續「揚惡又揚善」,把見到的事情拍下和上載,其影響力一定是不容可忽視的。
然而,澳門就是與別不同,究竟,法律是保障官商惡人或善良市民呢?今年一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按其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理解,炮製一份名為「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指引。當中提及,若上載到互聯網的內容涉及某人,若那人提出投訴後,相關內容大多數要從互聯網刪除。
那指引更指出,不少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行為,可以構成行政違法和犯罪;後者最高可處四年徒刑或四百八十日罰金。所以,新巴士公司可以要求員工 (越多越好) 在「拋錨」巴士旁「行來行去」,若市民拍到其容貌及上載,便可引用法例,要求把網上內容移除,有效阻止醜事「幾何級數」地外揚了!
上列法例和指引是何等荒謬和扭曲,如同市民被套上「金剛圈」,終日生活在「緊箍咒」的恐懼之中。以往,主流的電子和文字傳媒,被批評「河蟹」社會問題,世界看似操控在編採人員手上,不被報道的事件如同沒有發生。現在,每一個人可把內容 (文字、相片等) 上載互聯網,要「隱惡」變得不如往昔般容易。
昨晚,關注維澳蓮運的網民問,某某是否「買通」了澳門主要傳媒?恕筆者未能提供答案。還望讀者理解,不是每件事都可成為新聞,要衡量有沒有新聞價值。「其實,維澳蓮運每日都壞車,是否仍是『新』聞呢?或許,有一天,維澳蓮運不壞車,那才是『新』聞吧!又或者,當維澳蓮運的壞車事故累積達廿五、五十、七十五、一百宗時,都有價值可以成為『新聞』,上上電視見見報!」
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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