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警方濫用權力 公民自由受壓 (23/04/2013)

據本人多次社會行動經驗所得,澳門警方不時濫用權力,打壓市民表達自由。同時,監督警方的機制薄弱,令市民不能充分享受基本法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賦予的人權自由。

雖然按法例澳門市民有表達及抗議自由,但即使行動和平,對安全沒有構成威脅,警方大可以市民進入保安區為由,以武力將示威市民帶走,瓦解示威行動。警方現時可隨意成立保安區,成立保安區的內部指引從未向公眾公開,成立保安區之前無需通知市民,令示威人士隨時在不知情的情況,因被指進入保安區而失去人身自由。

同時,警方又可以查核身份為由,將示威市民帶返警署扣留最多六小時,即使市民能夠出示身份證,又能讀出身份證上晶片記載的資料。以上種種,正是本人在去年12月,在公益金百萬行活動中,在主禮台前舉牌,抗議公益金勾結建制派社會團體的遭遇。

另外,本年三月,本人與一班朋友在一間中學門口準備宣傳立法會公平選舉之際,警方以錄影、拍攝、詢問本人住址父母姓名等方式侵犯私隱,並派出超過我們人數一倍以上的警力,製造心理威脅打擊我們表達意見的意欲。

警方亦可以透過影響新聞採訪,令示威人士不能有效透過傳媒,將意見向公眾表達。本年二月,前人大委員長吳邦國訪澳期間,警方就以阻擋記者鏡頭、與記者搶奪請願人士信件副本、甚至拘捕記者,阻止記者採訪請願行動。另外,警方又可以引用 「內部保安綱要法」,指外地記者有可能對澳門治安構成威脅為由拒諸入境。去年11月,香港蘋果日報記者赴澳門訪問本人,結果在碼頭被拒入境。此外,明報及南華早報記者,亦被警方引用同樣法律拒諸入境。

對於警方濫權行為,按法律由廉政公署 ,以及俗稱警監會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處理。前者只能處理違法行為,但以上濫權行為並沒有違反法例。至於後者,職能有限,只能向警方、保安司司長、以及特首提出改善警隊執法建議,建議並無約束力。而且,委員會非常懶惰: 跟據委員會2011年報告顯示,委員會只向當局提出11項措施,要求部門派代表出席僅兩次會議。若剔除海關等非警隊紀律部門,數字更低,監督效果成疑。  
仇國平
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副教授
「澳門良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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