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 星期二

政府有權收回土地 (02/04/2013)


【本報訊】大律師飛文基(見圖)表示,若獲批租用地逾二十年空置不發展,政府有權指承批土地的公司違約,可以實施罰則,包括中止租約及收回土地。他認為,承批公司獲批土地時,理應是有條件、有實力發展的,難以理解為何在租約將要到期時才發展。

政府批出租用地後,承批公司未有如期發展,甚至把土地閒置逾二十年。大律師飛文基認為,政府有權指出承批公司違約,可以實施批示內的罰則,包括中止租約及收回土地。他提醒,批租地始終不屬於承批公司的,政府只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租出。

飛文基表示,當年,承批公司理應自我評估有條件、有實力發展,才會向政府提交計劃申請租地。而且,一般情況下,真心實意的發展公司獲批土地後,理應及早動工,甚至,在發展期未結束前,已經完成建設,並且使用,難以理解為何在租約將要到期時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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