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7日 星期四

墓地門涉高官問責 (27/06/2013)

終審法院預審以沒有充分證據為由,不起訴涉入墓地門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坊間對此大概分為兩派意見: 一派意見認為,既然法院不起訴陳麗敏,陳麗敏就無需問責。另一派意見指,就算沒有犯罪,亦要因引起今次風波、監督民署領導不力,令法院起訴民署領導官員而問責下台。

自從數年前特區政府提出要成立高官問責制,問責成為本澳論政人士的口頭禪。但是,何謂問責制,問責制應具備何種內涵,從來沒有官員說得出所以來。

在公共行政學術領域中,完善的問責應具備四方面:

1. 法律問責: 指官員需要承擔其錯誤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2. 專業問責: 官員需要符合所屬的專業團體 (如律師公會) 對成員的要求。

3. 行政問責: 官員忠誠地執行上司交代的任務。

4. 政治問責: 官員需承擔政治責任。

陳麗敏不被起訴,也不是專業人士,又無證據顯示陳的上司、特首崔世安涉及墓地門,需要討論的問責方面就只剩下政治問責。所謂政治問責,就是政治任命的領導官員作出一些決定,即使沒有犯法,沒有違反任何專業守則,對上司忠誠,但有任何決定嚴重影響政府威信、令政府有機會倒台、又或者令政府出現管治危機,官員就要被撤職或接受其他形式的懲罰,化解政治風波。例如,香港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雖然沒有違法、沒有違反專業守則、忠誠執行特首政策,但被指推動國安法立法手法過激,令五十萬人上街抗議而政治問責下台,藉此舒緩特首面對的政治壓力。

墓地門引起的公眾迴響很大,但是,由於崔世安並非一人一票選出,公眾迴響並不會推倒政府。根據澳門過去的民情,無論政府犯上任何錯誤,民情鬧得激烈異常,幾乎所有情況下事件很快就煙消雲散,不了了之。出於穩定管治班子,崔世安把陳麗敏留任、不作懲罰的安排可以理解。

但是,當崔世安對民情置之不理,不需陳麗敏負上任何責任,又可能引起新一輪的風波: 選舉臨近,建制派對墓地門事件低調應對。如果有非建制候選人將事件列為政綱,並在選舉宣傳期間要求建制派候選人對事件表態,建制派只能顧左右而言他,只會成為被攻擊的理由。換言之,墓地門事件,有可能成為拖累建制派選情的負資產。
           
仇國平
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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