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4日 星期一

區錦新質詢有線專營合約 (24/06/2013)

日前中級法院就有線電視的上訴之判決,判定澳門公天公司之轉播電視訊號是違反有線電視之專營權,勒令九十天內要停止其傳送電視訊號的服務。 這無疑將威脅到全澳近十萬戶居民的收看電視之權利。九十天後,澳門居民只能在不看電視或付出十倍以上的價錢使用有線電視的服務之間作選擇。有線專營權對公眾利益的侵害已暴露無遺。立法議員區錦新就此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指出根據相關專營合約政府可因公眾利益而對其專營權予以撤銷,認為特區政府應根據相關合約規定果斷終止有關專營權並依照合約予以補償,以保障澳門居民觀看電視之權利。質詢內容如下:

一九九九年,澳葡政府在撤離澳門前夕,突然未經諮詢,未作公開招標的情況下,便將一項與大多數居民的生活品質息息相關的服務的有線電視專營權批給有線電視公司,而其合約期是十五年,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因為該項專營權包括地上的線路或網絡電視訊號的傳播,一直為市民服務的公共天線公司一夜之間從合法變成非法。

眾所週知,七十年代本澳樓宇之上「魚骨」滿佈,但仍未能確保收看到優質的電視畫面。公共天線服務遂應運而生,數十年來此項服務讓居民付出低廉的價錢便可方便收看電視節目。可是,有線專營權的批出,令其陷入非法經營的境地,而澳門居民正常收看免費電視節目之權利亦受到莫大的影響。

有線電視的專營權困擾了澳門社會十多年,有關問題在特區政府尤其是電信管理局的不作為之下,一直沒法理順和解決。

而日前中級法院就有線電視的上訴之判決,基於有線專營權的存在,判定為澳門服務數十年的公天公司之轉播電視訊號是違反有線電視之專營權,更勒令九十天內要停止公共天線公司對電視服務的傳送。這無疑將威脅到全澳近十萬戶居民的收看電視之權利。九十天後,澳門居民要麼不看電視,要麼就要付出十倍以上的價錢使用有線電視的服務。有線專營權對公共利益的侵害已暴露無遺。

根據《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第十條的規定,專營權是可以作出終止的,只要有以下原因,包括a) 專營期告滿;b) 雙方協議;c) 贖回;d) 因違約而撤銷;e) 因公眾利益而撤銷。很明顯,經過法院的判決,實足以證明此專營權已侵害到澳門社會的公眾利益,特區政府就應根據上述合約第十條一款e項果斷出手終止有關專營合約。

作為法治社會,合約精神必須遵守。而根據上述專營合約的規定,確保其專營合約的履行固然是符合合約精神,而基於公共利益受損而根據合約規定終止其專營合約,同樣也是符合合約精神,其關鍵在於公共利益。因為作為政府,與一企業簽訂專營合約,除非有人刻意以權謀私,否則其目的應是謀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若有關合約不獨不能為公眾謀取利益,反而妨礙了公眾利益的話,則此合約便無存在價值。這也是在上述合約中有「因公眾利益而撤銷」條款的原因。問題是,對特區政府來說,到底是專營合約所維護的少數人利益重要,還是廣大澳門人的利益重要,這才是關鍵。

為此,本人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根據上述專營合約第十條之規定,行政當局可基於公眾利益而撤銷相關之專營合約,而當中級法院根據專營合約作出判決,確認因專營合約的存在而令原來為公眾提供廉價服務的公天公司之電視訊號傳送不能合法進行,所以,已有明確證據證明有關專營合約已對公眾利益構成損害。行政當局是否應立即拆彈,根據公共利益受損之理由撤銷有線電視之專營服務,以免損害到全澳居民看電視之權利?

二、根據上述專營合約第十六條之規定,「如發生贖回或以公眾利益為理由撤銷專營之情況,專營人有權以撥歸為理由獲得補償,金額為根據法律及相關的會計技術原則計得的資產淨值加上最近三年平均純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賠償標的年數所得的數值。」政府有否計算在專營權僅剩餘數月,按此規定其賠償金額應是多少?

三、在中級法院的判決中亦明確批評電訊管理局之不作為,事實上,電訊管理局多年來,對有線電視與公共天線公司之間的矛盾,沒有有效的處理。而兩年前廉政公署的調查報告中所指的多個問題也沒有依照廉署指定期限內解決,致令問題繼續惡化。期間,相關部門有過那些作為?有否提供過任何解決方案?而一直不能實行是因為其監督實體無能抑或有關解決方案實不可行?行政長官會否對相關領域官員提起紀律程序,澄清失職之責?

立法議員 區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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