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陳明金批拆遷青洲坊官員嚴重失職 (08/02/2011)

【特訊】議員陳明金批評房屋局在清拆青洲坊木屋事件中嚴重失職,警方亦無採取行動預防違法行為發生,他質詢政府會否制定規範拆遷行為的法律法規。陳明金在書面質詢中指出,本澳相關法律規定由跨部門小組處理清拆木屋等非正式建築物,但青洲坊木屋事件未見小組發揮應有效能。陳明金又稱當局在收回非法霸地時會先處理私人財物再開展行動,他質疑青洲坊清拆為何忽略有關步驟,以及發展商是否有權在沒有清拆令情況下擅自勒遷。

其書面質詢如下:

「青洲坊木屋清拆致流血事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的影響,有言論批評房屋局等政府部門在清拆過程中如“塘邊鶴”,有關當局行政不作為,嚴重損害了特區政府的公信力,流血事件的公然發生,同時也是對法治社會提出挑戰。

澳門回歸前的第6/93/M號法令就明確訂定清拆非正式建築物即木屋及處理有關糾紛之措施,規定行政當局需對木屋等非正式建築物進行紀錄、登記、監察、控制、搬出、拆毀等行動,其中監察及控制行動由澳門房屋司、土地工務運輸司、海事署及市政廳透過監察及控制小組進行,且行動小組在行使職能時,如有需要,可要求澳門保安部隊合作。由此可見,回歸后十一年監察與控制青洲坊木屋的清拆,房屋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在整個過程中,房屋局似乎都是抱著置之事外的態度,即使與青洲坊只有一路之隔,有關官員亦是難以踏出貴步,親自到現場協調糾紛及跟進有關的情況,而多是通過新聞稿的形式隔岸觀火,按照有關規定,房屋局在此事件中應屬嚴重失職。

另一方面,警方面對暴力和強拆行為,並沒有展開任何有力的行動對違法行為進行預防打擊,事後更表示拆遷現場為私人地方,在發展商沒有要求的情況下不會加派人手巡邏,警方如此的危機應變能力,令市民對其維持公共秩序、維護公共及私人財產安全的信心大打折扣。

為此,本人提出如下質詢:

1. 根據始終生效的第6/93/M號法令的規定,木屋的清拆和糾紛處理應由木屋監察及控制小組負責協調,這個小組按法規理應仍然存續,但為何事件由始至終未見該跨部門小組發揮應有的效能?房屋局、治安警察局等如何評價自己在事件中的表現?

2. 發展商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開始清遷工作,並在清拆前幾日向未遷出住戶發出通告指,將依法律和政府批租地合同所賦予之權力,於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後進行勒遷行動,限期前未離開者一切法律後果自負,不另作通知。發展商在無出示清拆令的情況下,是否有權擅自勒遷?勒遷是否允許暴力和破壞私人財產?土地工務運輸局在收回非法霸地時,遇有私人財物,會先將財物移出、點算封存、記錄在案,然後再展開清拆行動,青洲坊的清拆行動為何忽略這些步驟?若遇有阻力,為何不尋求警方的協助?

3. 隨著舊區重建計劃的展開,當局同樣會面臨類似青洲坊拆遷的問題。澳門作為一個法治社會,拆遷方面的法律暫時還是空白。香港政府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有專門的《收回土地條例》規管,一旦賠償無法達成協議,可交由土地審裁處裁定支付的補償額;最近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規定,取消行政強制拆遷,被徵收人超過規定期限不搬遷的,由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關法例使得發展商和受拆遷方的行為有法可依,鑒於青洲坊木屋拆遷引發流血事件,特區政府是否也有必要制定規範拆遷行為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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