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 星期二

設立都市更新委員會 (01/03/2016)

昨日出版的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5/2016號行政法規,規定設立都市更新委員會,現簡介有關規定。

都市更新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是一個諮詢機關,其任務是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都市更新政策。

該委員會具職權就一切有關都市更新的事宜,尤其是就下列事宜發表意見、開展研究及提出方案、建議:1)都市更新政策的策略及其與其他領域政策的協調;2)都市更新政策的管理措施;3)都市更新活動;4)在都市更新方面所作措施及行動的效果;5)都市更新範疇的法規、規章草案。該委員會亦具職權制訂及核准其內部規章;行使其他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職權。

委員會的組成包括:擔任主席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擔任副主席的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另外,行政法務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經濟財政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保安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社會文化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房屋局局長或其代表;以及最多二十一名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二十七人。

委員會主席具有的職權包括:代表委員會;召集及主持全體會議;訂定及核准全體會議的議程;將建議交付表決並向全會宣佈有關結果;督促遵守本行政法規及委員會內部規章;行使該批示或其他法規所定的其他職權等。

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委員會每年舉行六次平常全體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會議。委員會可按其需要議決設立臨時性的專責小組,以就全會交予的事宜進行研究及發表意見。

委員會為進行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專項研究,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學術機構、專業團體、專業顧問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服務。委員會主席可為分析、討論有關事項邀請其他公共行政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尤其是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對議題具認知及經驗的人士列席全體會議,以及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諮詢機構的成員以個人名義或作為有關機構的代表列席全體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全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如票數相同,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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