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家暴公罪,反對有理?(12/11/2013)

由立法議員高天賜和梁榮仔提出的家暴法法案日前被否決,反對及棄權的議員,不少論調令人嘆為觀止。

投棄權票議員之一,婦聯副理事長黃潔貞在臉書上撰文,表示認同家暴法立法的逼切性及重要性,但鑒於提案存在上述種種不完善之處而投棄權票。這是很牽強的解釋: 如果只是提案不完善,可先一般性通過提案,再在細則性審議過程中把不善之處修改。現在議案被否決了,反而拖慢了立法,令黃潔貞認為有逼切性需要的法案,立法遙遙無期。

有投反對票議員認同家暴法有立法需要,但認為政府提案較為妥當。同時又質疑提案不符合《基本法》賦予議員提案的規定。這是越俎代庖的說法: 澳門基本法第75條規定, “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最初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容許就家暴法提案及表決,意味他亦認為家暴法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如果他不是如此認為,大可將提案提交行政長官,請求書面同意。如果提案議員對主席決定不滿,可透過法院尋求就相關基本法條文尋求司法解釋,而不是任由其他議員隨便將某類提案定性為違反基本法,然後將法案否決。

有又議員指,法案重點應著眼於保護弱勢社群,不應針對家暴應定為公罪還是半公罪,提案有迫議員表態之嫌。法案之所以提出,是因為現時有很多家暴行為,根據刑法典屬半公罪,受害弱勢社群不想報警而不能受到保護,因此才有需要制定專門法律,透過將家暴列為公罪加強對弱勢社群的保護。換言之,保護弱勢社群與將家暴定為公罪或半公罪是不可分割。再者,其他保護弱勢社群的措施,諸如加強對施虐人及受害人輔導、增加庇護中心等執行措施,根本不用立法也可推行。以政府今時今日的財力,通過提案並不會影響措施的付諸實行。至於迫議員表態及做秀的指責更無稽: 每年政府提交議案到立法會表決不知凡幾,又不見這些議員罵政府迫議員表態?

仇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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