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法案明確規定避免雙重受惠的原則(即立法會一般性通過文本的第9條第5款):公務員在擔任主要官員期間,特區政府為其在退休及撫卹制度或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作出供款的時間不用作計算離任補償。因此,假如一名公務員在擔任主要官員的5年任期內,政府有為其繼續在退休及撫卹制度或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供款,則其離任時,是沒有權收取離任補償。
特區政府重申,為曾經擔任主要官員的人士設立一次性的離任補償,是考慮到沒有必要為主要官員設立專門的退休制度,而且事實上也很難設立一種包括各種情況的退休制度,但適宜在其離任時給予一定的補償。上述內容已在法案理由陳述(第1.3及2.3點)明確表示,且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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