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執行公務司法援助法案一般性通過 (29/06/2010)

【本報訊】《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昨天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不過,有議員質疑該法案規定公務人員因執行公共職務時可以獲公帑支付訴訟費用及預付金去起訴他人,是過度保護公務人員。而行政法務司長陳麗敏表示,有關訴訟由法院判決,而且《刑法典》有相關規定,因此不會有濫用司法援助的空間。

立法會昨天下午舉行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見圖)。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列席了會議,並向議員引介法案內容。

對於法案規定向擔任公共職務的人員在因執行公共職務時而衍生的司法訴訟中提供司法援助,以保護公務人員,議員們都表示贊成。但對於法案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可以獲公帑支付訴訟及預付金去起訴他人,一些議員表示質疑。

吳國昌議員擔心出現如回歸之前有傳媒批評官員而被官員起訴的事上演,變成以公帑來起訴傳媒。這是對公務人員提供過度的保護。區錦新議員也對以公帑援助去起訴他人表示不同意。他舉例說,回歸後曾出現過勞工局局長孫家雄起訴《勞動報》事件,後孫家雄自動撤銷起訴「他質疑,如果這樣,當市民與公務人員起衝突時,可能會被告侵害其名譽或恐嚇。法律本來有旨在保護公務人員被人家起訴,現在又增加了可以起訴他人。

議員吳在權表示認同對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引起的司法訴訟提供援助,但認為應公平、公正、正義;權利和義務應取得平衡,而陳偉智認為公務人員受到生命和身體完整性侵害時,應第一時間報警;此外,法案中有關自由、名譽受侵害,很抽象,每個人的感受不同。因此有關規定是作法自斃、費時失事。

律師出身的黃顯輝議員從法律角度解釋了有關司法援助的三種形式,認為法案中的司法援助不會被濫用。

陳麗敏在回應議員的質疑時強調,法案是個平衡的法案。如果公務人員有理由,司法援助才成立。她說,有關訴訟由法院判決,而且《刑法典》有相關的規定,因此不會出現司法援助被濫用的情況。

最後表決時,該法案被一般性通過。

區錦新、吳國昌和陳偉智在表決聲明中表示,他們對於公務人員因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遇到的司法訴訟時,政府提供公帑協助他們處理司法訴訟表示支持。但是對於法案存在的問題,希望有關委員會細則性討論時能有更深入的分析,究竟這種機制是否會對公務人員過度的保護。

據陳麗敏介紹,《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旨在向擔任公共職務的人員在因執行公共職務而衍生的司法訴訟中提供司法援助。

法案建議的制度適用於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包括按私法制度聘用者,以及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法案訂定的司法援助包括三種形式,分別為﹕豁免訴訟費用及預付金;由澳門特區財政預算負擔訴訟費用及預付金;以及由該等預算負擔在法院的代理費用。法案所規定的各種形式的司法援助,不適用於行政上的司法爭訟程序及勞動性質的訴訟程序,但追究非合同民事責任的訴訟除外。法案建議,在訴訟程序中被宣告為勝訴當事人的司法援助受惠人,以當事人的訴訟費用及職業代理費名義獲償還的款項,須退還澳門特區,但以澳門特區在本法律範圍內所承擔的款項為限。但是,如果根據確定的司法裁判的結論,導致提起訴訟的行為或事實非因執行公共職務而發生;根據確定的司法裁判,屬因執行職務時實施犯罪而被判罪;根據確定的司法裁判的結論,屬故意或因嚴重過錯而作出不法行為。則司法援助人的受惠人必須支付由特區負擔的款項,以及退回由特區負擔的款項。作虛假聲明的申請人及簽署有關聲明的人,須就不當結算及支付款項向澳門特區負連帶責任,且不影響應負的紀律責任及刑事責任。

陳麗敏表示,法案建議的措施所針對的人士是因從事公共職務及為社會服務而導致訴訟情況,故有關措施符合公共利益,因為確保該等人士在基於執行職務而衍生的司法訴訟中獲得保障具有其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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