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6日 星期六
選管會公布指引 (16/03/2013)
【特訊】根據經第12/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以下簡稱《立法會選舉法》)第十條第一款(十)項和(十二)項規定,為確保2013年立法會選舉程序的正常開展和營造廉潔公正的競選環境,在遵守現行法律制度對選舉制度的既有規定的前提下,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公佈如下指引:
第一,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競選活動期由選舉日前第十五日開始至選舉日前第二日午夜十二時結束。
為此,2013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13日午夜12時為競選活動進行期,該一期間前後不得違法進行競選活動,否則將依《立法會選舉法》第十條第一款(十)項和第二款追究加重違令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八十條規定,自訂定選舉日期的行政命令公佈日起,禁止直接或間接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在社會傳播媒介或其他媒介進行競選宣傳,否則將依《立法會選舉法》第十條第一款(十)項和第二款追究加重違令罪的刑事處罰。
第三,《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一、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及政治社團須對於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起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的所有收支項目編製詳細的帳目,其內準確列明收入及捐獻來源,以及支出用途並附具相關單據或證明。
二、上款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第二十八條第七款(一)項所指的提名委員會。
三、任何自然人或實體作出對候選人或候選名單產生宣傳效果的行為引致的一切開支,應計入相關候選名單的選舉帳目,但未經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政治社團許可或追認者除外。
為此,各候選人、候選名單受託人、提名委員會(包括經選舉管理委員會宣告解散的提名委員會)的受託人及政治社團自選舉日期公佈日至提交選舉帳目日期間,須嚴格依照《立法會選舉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編制詳細收支項目帳目,否則將依《立法會選舉法》第十條第一款(十)項和第二款追究加重違令罪的刑事處罰。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五日第二次會議通過,並即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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