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公帑豈是官員的「贖罪券」 (07/08/2013)

果然不出所料,政府最終又是動用公帑去「理順」歷史遺留的公天問題,有線電視和十四間公天服務商簽署合作協議,由有線提供電視頻道信號,經公天網絡傳送到用戶。政府為此一次性付給有線電視三百八十萬元,其後每月還須付款九十八萬作補償,至明年四月有線合約期滿。
 
在這場商業的糾紛中,竟是拿公帑去擺平,是特區政府「公帑私了」的最新鮮活案例,目的只為掩飾政府的犯錯及官員的不作為〈犯錯者指是明知有公天的存在運作,仍給與有線相關的專營合約;不作為者是指既批了有線專營合約,卻長年累月不解決公天「侵權」問題〉,為政府及官員解窘,難得電信管理局局長陶永強面不紅、耳不赤說:「今次協議可保障市民看電視的權利」,真是荒天下之大謬!原因是市民本已有使用公天模式看電視的權利,給政府批出有線專營合約破壞了,況且公帑付出了,市民還需付費收看的公天頻道卻要大減三分二,市民還不是輸家嗎?
 
特區政府「公帑私了」尋常見,遠有五一神奇子彈、醫院失嬰;近有善豐危情〈雖云墊支,不能追回的公帑支出仍不少〉,公帑豈是「息事寧人」的封口費?也不應是行政失誤的「贖罪券」,雖云特區庫房收入盡多「不義之財」,但也不該因錢多而扮人傻,任令公帑給那些官員揮霍,公帑多「不義」也該善用,萬不可「寃枉來、瘟疫去」。
                                                             
余  汝

本欄言論只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2013年8月3日 星期六

示威權豈會濫用? (03/08/2013)

基本法推廣協會副理事長陳錦鳴日前表示,憂慮有市民誤解基本法而濫用示威權,影響社會穩定和諧,建議基本法列入學校的強制課程,培養學生對基本法的正確認識。

何謂濫用示威權,是很值得商榷。有感於政府權力過大侵犯人權,西方以至中國法制過去的發展,是透過法律、憲法、以及國際條約約束政府公權力的運用,並明文規定居民的公民權利的內容,以司法及政治方式確保公民權利不受侵犯。換言之,法制的發展方向,是防止濫用公權力,而非包括示威權的公民權。就以澳門為例,基本法27條保障澳門居民有集會、遊行、示威等表達自由,並無有關「濫用示威權」 的定義及應對方法。至於適用於澳門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除了保障和平集會的權利外,還規定此項權利不得限制。

另一方面,「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亦規定,倘若行使示威權,會影響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示威權就有需要限制。要留意的是,公約是用上「限制」二字而非「禁止」。在澳門的法律下,示威權亦受法律限制,例如,遊行集會的路線及地點需要民政總署及警方批准; 為防止影響政府正常運作,某些地點按法律規定不容集會遊行。只要是合乎法律規定,根本就沒有「濫用示威權」的可能。若現時有人在組織或參與示威違反法律,例如傷害他人、破壞公物,警方大可將之拘捕,並交由檢察院及法院處理,無需基本法推廣協會操心,更無需將基本法列為學校必修科。

市民參加示威集會,往往是由於政治制度未能吸納他們的建議、或未能將他們的建議付諸實行,唯有走上街頭,將建議向公眾及媒體表達,透過媒體的報導爭取更多市民支持,並向政府施加壓力,務求政府接納自己的建議。回歸不久,澳門政府把兩個有民選成份的市政會取消,減少公眾向政府表達建議的途徑。雖然近來政府增加不少諮詢委員會,但委員會委員只是重要社團的領導而非民意代表,並不能代表市民向政府表達建議。再者,或因政府的保密制,或因委員自身的問題,委員甚少向公眾就政府政策收集建議。再者,委員會在影響政府政策的效能,甚至連委員本身亦覺不滿。以去年巴士服務費加價為例,有交通諮議委員會委員在電視時事節目中坦言,他們都是被知會巴士服務費即將加價,從沒參加過應否加價的討論。既然現有制度缺失如此,市民以集會示威表達不滿正常不過。

再者,示威集會往往對社會民生發展有正面幫助: 日前廣東省江門市有數千人上街,抗議核原料處理廠的興建,結果市政府將建廠計劃擱置,解除廣大包括澳門居民面對的核威脅。去年反巴士增加服務費遊行及街頭簽名主辦人士,除要求政府擱置巴士服務費加價外,還建議加價必需與巴士服務掛勾,最後政府採納建議,並於今年引入巴士服務評鑑。本年6月30日「倒陳」遊行後,警方封鎖主教山阻止市民散步前往陳麗敏官邸方向,並拘捕其中六名市民事件,突顯警方法治觀念薄弱,在無法律授權下封山,侵犯市民行動自由,並且未能按照法律,向被捕人士講出所犯何罪。如果特區政府領導對警權濫用事件足夠重視,封山事件正正是改革警隊的契機。

日前教宗訪問巴西,被問及對巴西青年早前參加大規模示威的看法時,教宗給予充分肯定,認為有助推動社會進步。示威集會本是政府了解民情、市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紐帶,政府及社會領袖應予鼓勵。限制示威令下情不能上達,只會積壓民憤,為更大規模更大破壞性的反政府行動埋下伏筆。
     
仇國平

2013年8月2日 星期五

我城關於均益炮竹庄的意見書 (02/08/2013)

近日,關於均益炮竹庄的拆卸,引起社會上廣泛討論與關注。文化局早前指出:「相關建築物過往只是用作包裝或貨倉用途,並非具有歷史價值的工業遺址,且不屬於重要建築物。」而不對炮竹庄進行保護,對於相關言論,本社深表遺憾。事件也不禁使人質疑相關部門在普查及釐定文物建築所持的標準,同時也讓我們憂慮二十世紀早期現代建築的處境,若當局若以這種評斷的原則及標準,即便在文化遺產保護法通過以後,很多具價值的現代建築屆時可能也未必得到保存。

技術標準及價值判斷

城市是不停的有機發展,而城市規劃的其中一項重要任務,是在汰弱留強的城市進化中,評斷一些不同年代具代表性且含豐富人文訊息的建築,作為留給後世的文化見證,讓後世了解這座城市變遷的軌跡,以成全文化的永續。

傳統上,建築價值及歷史價值是判斷的其中兩個最主要的標準,時至今天,建築物/評定點的社區價值,包括和周邊的社群脈絡及情感連結,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但同一座建築物,可能對於不同的人也會有不同的感情及主觀意向,是較難掌握的部份,在保育氣氛高漲的今天,更要在保留城市記憶及私人業權之間取得平衡,長遠需要透過有效而透明的公眾參與機制去處理。雖然目前並未有一套完善的公眾參與的機制,但正是因為未有這套機制,相關的技術部門更應對於建築物的社區價值持有更高的敏感度,以免造成一些不可逆轉的失誤。

每個城市的發展歷史及所面對的問題各相不同。因此,同一標準也會發展出不一樣的選擇。再者,所謂標準,只是訂出一個準則及方向,最終決定還是很大程度的取決於技術部門的價值觀。專業部門的技術判斷應充份考慮社區脈絡的因素,而在決策過程中,應兼顧專業及公眾的價值判斷。

地方/社區意義的詮釋

炮竹庄是過去下環發展軌跡的明證,站在地區歷史的角度,炮竹業作為澳門早期的重要工業之一,我們今天除了到博物館以外,還可以憑藉甚麼可以訴說有關炮竹工業歷史的過去,無論是炮竹庄的建築外觀、內部裝潢及所座落的位置,也具重要的歷史訊息:這座建築物在半世紀以前因為炮竹工業的發展應運而生,在荒廢數十年過後仍有幸存續於今天。撫今追昔,今天我們仍可以憑藉其外觀及細節和過去發生一種微妙的聯繫,城市記憶因而得到保留,並且不斷的存活下去。

當然,城市建築物一定會隨著歷史發展而淘汰,未必所有建築物都全然保留,然而,在可能的情況下,相關部門也應有責任為具價值的建築物備存記錄:包括攝影紀錄及建築內外的測繪,作為一種本土建築發展的紀錄。

可一不可再的文化資產

就建築本身而言,均益炮竹庄絶對是下環地標建築之一,其設計是四十年代具Art Deco元素的包豪斯風格建築,著重實際功能,窗戶的安排為室內環境爭取到最大的通風及採光。本地同期類似的建築大多早已歸於塵土,而仍存活至今的四十年代的工業建築更是少之有少,因此無論是建築上的美學以及建築類型的稀有性而言,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價值,是見證下環早期發展的文化載體,在追求文化永續及多元的今天,我們認為有其保留的必要性。

除此以外,是否重要建築不應局限於其用途的屬性,根據《下塔吉爾憲章》,均益炮竹庄即使只是曾經作為炮竹工業的倉庫及辦公室,也無礙它被定義為工業遺產,它確是澳門早期工業發展的過程中真實的部份,不應因此而去抺殺其工業遺址的事實。

值得關注的是,離均益炮竹廠咫尺之遙,還有於2006年初,於爭議聲中拆卸的現代主義建築─舊下環街市。相關部門應以此為鑒,對於這類未列入文物保護清單之內的早期現代建築,都必須作出充份的評估及獨立研究,他們都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必須非常審慎。

最後,建築物有價值,和建築物是否有幸能得以保存,兩者之間並不能劃上等號。能否保留最終取決於政策及實際情況,但無論如何,也應尊重他們的社區意義及地區價值。

為此,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建議文化局:

1) 暫緩對於均益竹庄的拆卸計劃,並啟動針對均益炮竹庄的詳細研究。並與業權人協商其他可行的保育方案;

2) 完善工務局及文化局之間的通報機制,堵塞當中可能會發生的漏洞;

3) 重視未列入保護清單中的現代建築,並為相關的建築物建立資料庫,包括進行攝影紀錄及測繪工作;

4) 在文化遺產保護法生效後,不動產文物清單將有恆常性的增補機制,市民亦可提供建議,而不論當局啟動評定程序與否,我們認為必需公佈其內容及理由。

5) 盡快完成文物建築的普查工作;

6) 倘若保育方案涉及公帑的投入,必須秉持善用公帑的原則。

    我城社區規劃合作社

當局持續推動有線公天達成共識 (02/08/2013)

 【特訊】根據中級法院的裁判,政府在尊重澳門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有線)特許合同及確保公眾收看開放電視頻道的權利不受損害的原則下,推出由有線提供電視信號,並透過公天服務商(下簡稱公天)的網絡傳送至住戶的合作模式以解決有關問題。經過多次磋商後,基於有線所提出的意見仍與政府的方案存有差距,故現階段仍未能完全就合作協議達成共識。政府會積極與有線及公天進行會晤,冀能在符合法律、維護公眾利益、善用公帑的原則下,盡快落實解決問題的措施。

政府在過去一個多月頻密地與有線及公天進行商討,希望能在最大程度上平衡各方的訴求,而參與商討的公天已基本認同協議的內容及技術安排,現時祇待有線對其之前所表達的問題提出清晰的反饋意見,以助方案的落實。

自中級法院作出裁判後,政府在短時間內提出了現時有線與公天的合作方案,但同時間由於方案必然涉及雙方在商討過程中不同意見的表達,政府已充份預計其困難程度,並就各種情況進行評估和準備。政府定必在堅定遵守中級法院裁判及尊重特許合同的前提下,在有限的時間內落實以善用公帑、可操作和維護市民收看開放電視頻道的權利等為原則的解決辦法。

2013年8月1日 星期四

文化局判斷均益不具歷史價值工業遺址 不符下塔吉爾憲章 (01/08/2013)


【本報訊】對於當局判定均益炮竹庄不是具歷史價值的工業遺址,城市規劃師林翊捷認為,該判斷不符合國際憲章的工業遺產概念和定義,文化局有需要把評估均益炮竹庄所得的資料,向社會詳細說明。他也指出,除了拆卸和收購外,還可由政府和業主協商折衷方案,不一定要夷平均益炮竹庄。

前日,文化局宣稱,下環街均益炮竹庄過往只是用作辦公或倉儲的用途,並非具有歷史價值的工業遺址,且不屬於重要建築物,故同意拆卸的決定。城市規劃師林翊捷認為,當局的說法存在不合理之處,也不符合《下塔吉爾憲章》的概念和定義,該憲章於二OO三年七月由國際工業遺產保護委員會通過。

不折不扣工業遺址無置疑

該憲章指出,工業遺產包括具有歷史、技術、社會、建築或科學價值的工業文化遺存,其建築物和機械、車間、作坊、工廠、礦場、提煉加工廠、倉庫、能源生產轉化利用地、運輸和所有它的基礎設施以及與工業有關的社會活動場所如住房、宗教場所等。林翊捷表示,均益炮竹庄是「不折不扣的工業遺產,這是不需要懷疑的,這是有國際憲章確定的事實」。

評估資料須詳細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工務局應該得到文化局同意,才批准拆卸均益炮竹庄,但是,相關的審批程序卻相當倉卒。究竟,工務局是否以正規方式通報文化局?文化局何時評估?如何評估?評估是否充足?有否點算內裡的物件後列出清單?林翊捷認為,無論是否拆卸均益炮竹庄,文化局必須詳細公布評估資料。

應找折衷方案

業主拆卸和政府收購都是兩個極端的方案,林翊捷認為,兩者之間應可折衷,例如:完整保存 (現時的技術可以做到)、保存外牆 (拆卸內部後增建樓層,這是本澳常用的方法),保留外牆 (只更換內部有問題的結構,不增建樓層)。無論如何折衷,均需要政府與業主協商。

暫緩工程作測繪記錄

「現在,停下來,想一想,還可有彎轉的。」林翊捷舉例,文化局花了很多心思和資源,租用沙梨頭海邊街七幢舊建築群,保留外牆,拆卸及重建內部來設立圖書館。但是,在今次事件中,文化局沒有提出折衷方案,只讓業主拆卸。他重申,應該暫緩工程,至少讓政府部門為整座樓宇進行測繪、記錄等。

年前,政府在爭議中拆卸建於二十世的高園街公務員宿舍,今天,又容讓同屬二十世紀的下環街均益炮竹庄,兩件事件已反映當局對現代建築的價值判斷。城市規劃師李凱欣擔心,上述的價值判斷將對往後的文物清單的更新,造成負面影響。她認為,拆卸整幢均益炮竹庄是「最差」的情況。
 
  保留不同年代建築證城市發展歷程

兩位城市規劃師找到一九五二年的《澳門工商年鑑》,當中列明,均益炮竹庄老闆鄧壁堂寓所的地址 (下環街廿三號二樓) 和電話 (二四八四)。他們重申,保留不同年代的建築物,可看到城市發展的歷程。至於,類似均益炮竹庄的建築特色,且屬工業用途的樓宇,在本澳已不多見。

2013年7月31日 星期三

業權人曾望保留祖業 事隔多年終同意拆建 (31/07/2013)


【本報訊】獲下環街均益炮竹公司三層樓宇一半業權人授權的林先生表示,約在十年前,工務局已發覺該樓宇「有點危樓的性質」,但是,那時業權人希望保留祖先物業,不同意拆卸。事隔多年,他們聽到林先生等陳明利害關係後,最終同意拆卸,將來,土地大多用於興建商住樓宇。

零四年工務局已發殘危拆卸通知

位於下環街的均益炮竹公司三層樓宇面臨拆卸,獲得該樓宇一半業權人 (居於外地) 授權的林先生昨日到達現場,他接受訪問時表示,約在二OO四年,土地工務運輸局已提出拆卸通知,原因是「發覺有點危樓的性質」。然而,工程師認為仍可保留,一半業權人也不同意拆卸,「因為想保留祖先遺下的物業」。
 
  一半業權人受託人林先生講原由

事隔多年,那一半業權人聽到林先生等陳明利害關係後,最終同意拆卸。林先生表示,將來,該地段多數用於興建商住樓宇,仍有待拆卸後才物色則師設計。對於社會近日出現加固、翻新樓宇的訴求,林先生稱:「另外一半 (業權人) 呢?另外一半是做生意的,他們都要賺錢,要發展。」

外觀無問題內部殘危

林先生表示,雖然,樓宇的外觀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但是,內裡的木杉、橫樑等已被白蟻蛀食後,陸續倒下。他也指出,重要的文物 (如:百多年前的相片) 應不在該樓宇內,不過,仍有一些業權人認為沒有用的書籍和相片等。至於,不少市民希望收藏在「殘樓」內的炮竹招紙等,他和業權人也無意保留。

只為公司辦公室及宿舍

按林先生的記憶,均益炮竹公司三層樓宇已有七、八十年歷史,前身建築在百多年前建成,樓宇倒塌後於上世紀四十年代重建。他認為,該樓宇「沒有甚麼特別」,當年只是均益炮竹公司的辦公室,也是職員及其子女的宿舍,製造炮竹的地點則在氹仔益隆炮竹廠內。

指無歷史價值 文化局同意拆均益 (31/07/2013)


【本報訊】見證澳門大半世紀歷史的下環街均益炮竹庄建築物將被拆卸,文化局昨開腔回應稱,該處不屬具歷史價值的工業遺址、非重要建築物,故同意工務部門有關決定,但會爭取保留內裡物品,因其非常重要,日後可再拿來重塑「澳門記憶」。

不保建築 只保物品

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昨出席下午三時的國際音樂節發佈會時回應事件,強調很關注均益炮竹庄,經他們初步理解,該建築物或許只用作寫字樓、倉庫、後期包裝場或門市,嚴格來說並不算是工業遺址。

對於均益炮竹庄是否只能拆卸、別無他法?吳衛鳴只說,要尊重工務部門的意見,而且附近街坊都反映建築物有危險,亦確實出現石屎剝落、鋼根外露,相信有關方面是從公眾安全角度去考慮。

被問到會否考慮如德成按般方向去做,吳衛鳴沒正面回應,但稱保護文物有許多不同情況,要用不同方法去保護、保留,若保護炮竹庄可能要花費好大的公帑,「我們要衡量返,到底值不值得,可行性大不大」。

建築不重要 物品重要

但是,文化局會去保留相關物品。吳衛鳴認為,炮竹庄內的物品,包括相關炮竹、資料等,對澳門過去記憶是非常重要,故會去收集和保護,要求對方將一些有價值的物件和材料無償捐予政府。

由於事件被廣傳,近日就有市民主動向文化局承諾,將會捐出均益炮竹庄屋主鄧壁堂肖像,吳形容這是「較珍貴的文物」。他又說當局計劃於年底出版一本澳門炮竹業的書。

外界質疑當局在這類保育事件上都是後知後覺、後續跟進。吳衛鳴對此不認同,因工務部門早於五月已通知文化局有關情況,「遠係你們(傳媒)關注前,我們已經關注了先」,唯數次派員過去都不得其門而入,直至昨日才成功與有關代表接觸。

吳又謂,未來新城填海地會有新的博物館,屆時可研究有否條件做一條「澳門記憶街」,將不同店鋪,包括今次的炮竹庄,之前局方接收的老鋪等,「原生態還原」在那裡。

將建築物命運交回工務部門

文化局稍後依據局長回答內容回覆本報較早前的查詢,進一步指明:「經過分析,相關建築物過往應只是用作辦公或存倉的用途,並非具有歷史價值的工業遺址,且不屬於重要建築物,因此,文化局同意處理相關建築物的決定權交予工務局。」

回覆又透露,文化局與均益相關負責人已達成共識,內裡具有價值的物品將會交政府處理。局方希望未來有機會展示推出。

另外,約下午三時,即文化局活動記者會開始時,文化局文化財產廳廳長張鵲橋與多名人員出現於均益炮竹庄外,又在等候入內期間,親切地向在場聞風而至的傳媒閒談數句:「你們都辛苦了......」。他們在炮竹庄期間,裡面傳出多次拍照之閃光。約半小時後,張廳長突然步出炮竹庄,直接登上坐駕離去,未有理會傳媒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