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5日 星期五
「澳門良心」向發展商遞信 籲暫停拆建工程 (05/10/2012)
【本報訊】網上組織「澳門良心」到桃花崗業權人金美泰置業有限公司遞信,請求在檢察院結束調查涉及該地段的案件前,暫停一切建築和拆卸工程,加強保安,移除阻礙走火通道的鐵閘、鐵柱,並在不影響公眾安全下,移走圍板。早前,發展商指控小販索取高價賠償,在小販否認的情況下,「澳門良心」促請發展商站出來補充說明,還小販公道。
前日,有自稱代表發展商的人士通知桃花崗的小販,快將擴大地盤圍板的範圍。「澳門良心」成員崔子釗指出,一名商人申辯和平佔有桃花崗的證據涉嫌偽造的舉報,檢察院仍未完成調查工作,故希望「有聲望」的現業權人羅盛宗聆聽市民的意見,暫緩發展,待調查完結後,才按情況向法院申請勒遷令。崔認為,現階段擴大圍板範圍等行動,對數十年在那裡擺賣的小販做成滋擾。
仇國平叫發展商站出來說清楚
早前,羅盛宗向傳媒聲稱,有桃花崗的小販索取一千萬或兩個店舖的不合理清遷補償,「澳門良心」成員、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副教授仇國平指出,小販們已經公開否認,羅盛宗需要站出來清楚說明和補充,還小販們公道:究竟,透過甚麼渠道收到小販高昂索償的要求?究竟,是哪一位小販提出這樣的索償?究竟,那是否源於誤會,或是否有人說謊?
欲圍封彭記廚房 發展商出爾反爾?(05/10/2012)
【本報訊】桃花崗「矮枱矮凳」咖啡檔檔主前日接到發展商通知,將會圍封攤檔的「廚房」。檔主立時表明拒絕,因為,現時擺賣的範圍已近三十年,並說:「(發展商) 好似蠶食我們,迫我們。」十多天前,發展商羅盛宗向記者表示,若談判不成,會交給法院裁決和清遷,更聲稱沒有想過和做過強封行動。
桃花崗的咖啡檔 (彭記) 檔主黃先生表示,前日,自稱是發展商的代表通知他,將會擴大圍板的範圍,要求搬走炒粉炒麵等器具。黃先生即時拒絕對方的要求,並聲明近三十年一直使用現時的範圍。但是,對方的回應只是重申:那是屬於發展商的私人地段。黃先生昨日對記者說:「(發展商) 好似蠶食我們,迫我們。」
檢院不厘清疑點決不搬離
表面看來,彭記的擺賣範圍可分為三部份:掛上招牌的、烹製湯麵和咖啡等飲食的部份、在其旁邊炒粉炒麵和清洗食具的部份 (發展商計劃圍封)、放置矮枱矮凳的堂食部份。檔主黃先生表明,除非檢察院等部門徹底釐清土地業權的疑點和爭議,還桃花崗清白,否則不會搬離。
發展商曾稱不自強封
上月二十四日,桃花崗發展商羅盛宗兩次被記者追問如何清遷小販?他第二次回應說:「這通過法院去裁決,我們一般的做法,搬遷都會通過法院。」通知法院後才圍板?羅稱:「一般的習慣性使用方法,我們向法院申請要求對方遷出,法院會召會相關人士開庭。開庭是一個程序,需要一些時間,法院之後有判給。判決結果若是我們勝訴,我們會要求法院的書記員,所謂庭差去執行清遷。」
記者問:「所以,你總會等法院。」羅稱:「我們會等的。如果談判不成,我們會經過法院的裁決。」記者問:「你們不會強封?」羅稱:「我們為何強封!我們從來沒有想過,亦都沒有做過。我們只是圍屬於我們的地方,沒有取別人的地方。相反,因為某些攤販遷走後,他們 (留下來的小販) 多取些地方來使用,並說那是自己的,我都『冇佢符』。」
2012年10月2日 星期二
小販望原區安置 柯勝樂談桃花崗 (02/10/2012)
【本報訊】桃花崗小販事件經傳媒廣泛報導後引起全城關注,澳門市販互助會會長柯勝樂表示,受影響的小販希望獲原區或附近區域安置。
柯勝樂表示,桃花崗內的小販在此經營近半世紀,除了在此經營的小販,包括市販互助會一直不知道土地業權問題,直至最近才知土地變了私人地。民署於二零零九年該幅土地業權性質後,由二零一零年起,不再為相關小販續牌,但不影響未來安置。
他指出,除桃花崗內經營的小販,連同外圍,約有八至十檔小販,受此幅土地業權影響的小販,希望能獲原區或附近區域安置。
桃花崗案民間大反彈 岑院長:裁決全民贊好才不正常 (02/10/2012)
【本報訊】近日桃花崗「和平佔有」案惹引公眾的反彈,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以「司法官」身份為由拒絕評論,但指任何裁決有不同看法屬正常,若裁決獲全社會贊好才不正常。
桃花崗被「和平佔有」,法院當年的相關裁決也被翻出來炒得沸沸揚揚,司法公義不彰、訴訟過程和法官判決有瑕疵的質疑之聲不絕。岑浩輝昨出席國慶酒會被問到此事時答說,他作為司法官、院長,實不適宜就任何案件包括已結案的、政府政策及社會熱點發表意見。
至於司法公義不代表社會公義的問題,岑浩輝建議傳媒有需要、有疑問可以去諮詢熟識法律的教授或律師們的意見,這樣獲取的意見才會比較中肯,並按其專業的意見去引導這個社會發表看法。
岑浩輝不諱言,社會上對任何一個裁判有不同的看法是很正常,因為凡牽涉司法訴訟必然存在許多利益,故不可能判結出來後社會毫無反應,若然真的如此社會才是不正常,「你話全部判完之後,全世界都話你好,站我角度來講是好唔正常!」
案件主審法官的處理也是備受爭議重點之一。岑浩輝謂,一直以來至少他「看不到」、「收不到」這方面的投訴和誹謗,而凡有投訴會交予法官委員會調查跟進,「但係(投訴)一定要可信的、有理據的,不是憑空話我不認同,就指控你什麼什麼,其實這個是不對的。」
對於司法官監察方面,岑浩輝稱,回歸後執行監察的法官委員會對司法官的工作質素和操守監察是「從未試過這麼強」,以他自己為例,回歸前七年只進行過一次,回歸後就已有三次。他強調現時整個司法官監察系統是非常完善,評核機制也是非常之嚴謹,但由於牽涉司法、法院形象,相關結果依法保密不公開。
此外,他不認同有所謂「BB司法官」的問題,縱司法官需只要相關學歷無須經驗,但都是經至少兩年培訓才入職,強調有關制度與其他大陸法系做法無異,回歸前也是這樣做的。
崔:促發展成果合理共同分享 (02/10/2012)
【本報訊】行政長官崔世安昨在國慶酒會上表示,政府將更關注民生改善、解決民生問題、提高民生水平,並會在推進經濟發展同時,力促發展成果的合理、共同分享。
關注解決民生問題
崔世安在酒會致辭中稱,面對不明朗的國際經濟前景,政府會更加關注民生改善,著力解決各項民生問題,切實提高民生綜合水平,並加大施政力度,積極支援弱勢社群,而目前正努力建設長效性的社會保障制度。他又提到,當局將總結萬九公屋的經驗,進一步協助有需要市民解決居住問題。
在經濟方面,崔世安認為,特區應當把握機會,積極應對世界經濟起伏不定的挑戰,加快構建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和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商貿服務平台,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鼓勵業界強化非博彩元素
政府會繼續支持綜合旅遊及相關產業發展,尤其鼓勵業界強化非博彩元素,提升接待能力和服務質素,優化各項配套設施和服務,努力提升區域旅遊效益。他強調,在推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同時,政府亦會全力促進發展成果的合理分享、共同分享。
崔世安指,祖國的強盛和進步,為特區發展提供可靠保證,如今年就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特區成功啟動並順利完成政制發展的工作,加深居民對「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的全面和準確理解。
崔世安續道,特區的祥和穩定和繁榮進步,離不開祖國的關心和支持,政府將和廣大居民一齊繼續發揚愛國愛澳的優良傳統,努力為國家的科學發展、為特區的長治久安作新貢獻。
特區政府昨假旅遊塔舉行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六十三周年酒會,全國政協副主席何厚鏵及各界人士約七百人出席。
2012年10月1日 星期一
仙樂飄進桃花崗 (01/10/2012)
【本報訊】關注桃花崗的熱潮沒有隨著前晚的二百人「月滿守望桃花崗」迎月晚會而結束,反之,相關資訊不斷在互聯網廣傳。很多市民在週六整天及週日上午專程到那裡拍照,品嚐街頭飲食。雖然,全部攤檔在中秋節下午全部暫停營業,但是,桃花崗沒有變得沉寂,近十名澳門夢工場創作人協會的青年人到場獻唱三小時,引來在大街路過的、原不知情的途人進入位於小巷內的桃花崗察看。
協會成員小煩表示,該會每月一次在不同的街頭演出三小時,昨午選擇到桃花崗,希望透過音樂的力量,既支持在那裡擺賣的小販,也吸引更多市民了解和關注本土的事情。成員小煩認為,賭場和高樓越來越多,平民的空間卻越來越少,需要每一個人出一分力來保育,令社會更趨平衡。
縱然,政府可能提供新的、環境更優的地方給小販繼續經營,小煩認為,不能以此來取代滿載人情味的回憶和感覺。「有些人就是喜歡地踎的感覺,好似營地街的熟食檔,要乘升降機上樓,感覺很不同。有些街坊寧願沒有冷氣,習慣打開報紙,在街邊流汗,吹著生風。」
小煩前晚參加「迎月晚會」時掉了頸飾,翌日返回桃花崗尋找,原來,檔主德姐已把它好好保存,等待物主認領。她指出,每當發現失物,檔主們不單妥善處理,若日久無人認領,便會把相關訊息上載到互聯網。檔主們也會記下認領失物者的身份證資料,以防「白撞」,可謂無微不至。
近日,不斷有市民把今昔桃花崗的相片、寫上心聲的便條貼在地盤圍板,部份寫著:「……面臨清拆的桃花崗即將在人們的視線消失,就好似生命中的一位老友,即將離開我的生命。如果要淘汰,我希望係淘汰人們心中的貪念,而唔係人心的良知。」「桃花崗,滿載澳門人幾代情,滿載的還有我童年,毋忘桃花。」「保留澳門人的回憶!回憶是比錢更寶貴的。」
除了桃花崗外,有些心聲也關注本澳的社會問題:「桃花崗被無理迫遷,是反映澳門社會『官商勾結』活生生的例子!我們不忍心見到澳門本土文化漸漸被扼殺!向不公義說『不』!」「法律,還公正麼?叫我們如何教育下一代?」「反對地產霸權!」「繼續沉默,繼續失去」「沒有自己的文化,如何發展?!」「保留澳門本地文化,不要豪宅!只要家園!我愛澳門!」
主席總結會期 老生常談 需加強立法工作統籌和協調 (01/10/2012)
立法會主席劉焯華在九月十三日總結第四屆立法會第三會期時再次指出,政府與立法會的溝通不足,欠缺立法統籌機關,令立法質量和工作受阻。同時由於政府對立法會小組會修改法案文本的工作拖而不覆,立法進度也受阻。一連串的老問題,在剛結束的會期仍未得到解決,劉焯華希望,立法會與政府可以建立一個溝通機制,改善溝通,希望這個一直困擾立法會的問題可以得到處理。還有一項工作,就是在修訂兩項選舉法過程中,發現議事規則與《基本法》有抵觸,需要進一步完善《 立法會議事規則》,讓議會工作更順暢。
劉焯華以「老生常談」來形容政府需要進一步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和協調。劉焯華在每年的會期總結中,都有提出希望政府予以完善,但始終未如人意,又不止一次批評政府沒有大刀闊斧的改革。
本屆立法會僅剩一個會期,第三個會期尚未審結轉至第四會期的法案有八個,加強對立法項目的統籌和協調就更為重要,劉焯華希望,將有限的立法資源用於一些重要的法案上,如《土地法》、《城規法》等,其他非迫切的法案要讓路,防止臨到會期結束加班趕工,甚至出現廢案的情況。他亦指出,已與行政長官大有默契,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前,先通知立法會,非重要的法案暫不提交,留資源先做好《土地法》、《城規法》等,否則《文遺法》無法完成。
他又再次批評政府與立法互動不足,政府對立法會小組會的回應和意見回覆緩慢,負責法案細則性審議的常設委員會對法案提出修改意見後,需要政府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和修改文本,政府有關部門表現緩慢,常常是固持己見、拖而不覆,阻礙了立法進程。政府和立法會需要共同研究,建立一套合作機制,使溝通制度化。還有一項影響立法進度的原因,在於各部門對《 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不一 ,希望政府進一步明確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範圍及相互關係,進一步明確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範範圍,以免各部門對此理解不一影響立法進度。
修改《 立法會議事規則》
立法會上一會期中,民主派和建制派議員最大爭議的,在於兩項選舉法,最終需要由立法會主席投下神聖一票來決定法案能否通過。劉焯華指,由兩項選舉法的審議工作,反映出《 立法會議事規則》存在漏洞,需要完善。
《 立法會議事規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實施至今已十二年,劉焯華形容,回歸前「涫水熝腳」完成《 立法會議事規則》,雖經第一 /二零零四號和第二 /二零零九號決議修改,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粗疏和錯漏在所難免,有必要予以修改, 提高立法質量和更好地行使立法會的各項職權。
他指出,政府在提交法案時,所附參考資料很少,缺乏對提案的背景及必要性, 法案規範的主要內容、法案主要問題的爭議及政策取向等關鍵問題進行分析的研究報告和相關資料,不利於法案的審議。希望透過修改《 議事規則》 ,擬要求政府提出的法案應附同所依據的相關研究、公開諮詢, 意見書及文件等資料,並將其規定為政府提案的形式要件,協助於議員對法案的理解,也對政府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所有政府提案必須公開諮詢意見,這樣可以使立法符合澳門實際,提高立法質量。
他又指,在進行兩項選舉法審議期間,發現《 議事規則》需要根據《 基本法》 的規定進行檢討,修改其與《 基本法》 不相符合的地方,使立法會能夠更好地行使《 基本法》 第七十一條所賦予的各項職權。 如《 議事規則》 第八十一條第一款關於“為通過第五十六條的d )項所規定事宜(注:修改立法會選舉法)而作出議決,須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特定多數同意”的規定,違反《 基本法》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基本法》 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立法會的法案,議案由全體議員過半數通過。”《 基本法》 對需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法案規定得很清楚,並不包括立法會選舉法, 對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不意味著基於此而進行的兩個選舉法的修改也須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兩者完全是不同層面、不同性質的事情, 再如,聽證是《 基本法》 第七十一條第(八)項賦予澳門立法會的一項全新的職權(回歸前的立法會無此職權),目的是為了使立法會能夠更好地行使《 基本法》 第七十一條賦予其的各項職權。《 基本法》 第七十一條第(八)項明確規定:立法會“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 基本法》 賦予立法會的聽證權是一種輔助性的權力,並非一項獨立的權力, 但《 立法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卻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權力,即為澄清公共利益的問題,議員可建議在常設委員會或臨時委員會內進行聽證。這與《 基本法》 的規定並不一致。因此,有必要進行修改。當然,《 議事規則》 有哪些內容需要修改,具體如何修改,還要收集議員和各方的意見,深入進行研究和討論。
一名議員都可以提聽證動議
上一會期中,曾有意見提出將提出聽證動議的議員數目增加至五名,提高門檻,引起部份議員不滿。劉焯華指,有關建議是法律顧問的方案,且未經議員內部諮詢下拋出,不具諮詢基礎。他認為,即使是一名議員都可以提出動議,即間接支持,將提出動議的門檻降低而不是提高。
議員是透過在議會的工作向選民交代,其出席率則反映其在議會的工作和表現。《 議事規則》有規定議員在大會的出席率,連續缺席五次會被取消其議員資格,但沒有對參與小組會的情況作規範。在過去一會期中,有間選議員在小組會議中,僅出席一次,令社會關注到需否修改《 議事規則》,規定議員的出席率。劉焯華也沒有正面回應,只稱要聽議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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